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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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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法研究的简介: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7300047440
·国别:中国大陆
·版次:2003年7月第1版
·出版日期:2003-7
·开本:16
·页数:372
目 录
上编 继承法基本问题研究
第一章 继承权
第一节继承权的主体
第二节继承权的客体
第三节 继承权的性质
第四节 继承权的丧失
……
[看更多目录]

书摘
从继承权丧失的效力来看,继承权丧失可以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使某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该继承人的继承权便终局地消灭,该继承人再也不能享有对特定被继承人已丧失的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非终局丧失,是指虽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使某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最终不丧失。
对于继承权的丧失是否为绝对的丧失,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在日本民法上,通说认为,继承缺格的效力是绝对的,不因被继承人的主观饶恕而恢复继承人的继承资格,但被继承人不妨对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为生前赠与。但在大多数国家的民法上,继承权的丧失并非全为绝对丧
失,承认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得因被继承人饶恕而恢复其继承权。也就是说,虽然有继承权丧失事由的出现,但如果有严重不道德行为或不法行为的继承人日后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得恢复该继承人的继承权。例如, 《瑞士民法典》第540条第2款规定:“继承资格之丧失,经被继承人宽恕而终止。”《德国民法典》第2343条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已宽恕丧失继承权者,请求撤销即被排除。”在肯定饶恕效力的国家,又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有法定丧失事由中的某几种情况,才可以因被继承人的饶恕而不丧失继承权;有些国家则规定,所有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都可因被继承人的饶恕而恢复继承权,如德国、匈牙利、保加利亚、瑞士等国民法典的规定,都属于这一类型。
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将继承权的丧失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并且决定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的根据是继承人行为的恶劣程度和危害性。在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四种继承权丧失事由中,只有一种情形下的继承权丧失为相对丧失,即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又经被继承人宽恕的,不丧失继承权。我们认为,现行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相对丧失的范围太窄,仅注重继承人的行为的恶劣性,而未注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而因继承权的丧失毕竟是丧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因而凡因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不法行为而丧失继承权的,在确定是否绝对丧失继承权上均应考虑被继承人的意愿。因此,我们建议在未来继承法规定的五种继承权丧失事由中,只有第一种发生继承权的绝对丧失,而其他四种都只是发生继承权的相对丧失,以体现对被继承人意思的尊重。因被继承人宽恕而恢复所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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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继承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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